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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课兼职、创新服务社会的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厅字〔2016〕35号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人社规〔2018〕3号)、《芜湖市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19〕24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服务社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创业、服务社会应以提高自身专业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体现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创新创业、服务社会应不影响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不影响学校工作。
(三)创新创业、服务社会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创新创业、服务社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创新创业、服务社会范围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服务社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本人专业相近的企业、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兼课,在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新创业等。
三、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管理
(一)多点教学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教师可接受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邀请、从事多点教学。申请多点教学需提供兼课单位的邀请函、向所在系部(处室)提出申请,注明兼课时数、兼课时间等内容;所在系部提出审批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兼课教师应学习、借鉴兼课单位关于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每学期向所在系部提交一份关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调研报告或建议报告。受其他单位邀请做讲座、报告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社会兼职管理
为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专业技术人员为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增强实践能力,可到医疗卫生单位或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兼职临床、生产、研发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社会兼职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兼职单位的邀请函件,注明兼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内容。申请人所在系部(处室)履行初审职责并出具初审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社会兼职的教师应每学期向所在系部提交优化、改进人才培养工作的建议或调研报告。公共类课程教师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相近的专业技术职务,到本行业相关单位、机构参与实践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管理
1.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实现企业和高校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2.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要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或企业合作意向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或科研项目和成果)等相关材料,经所在系部(部门)初审同意,人事处审核把关、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批准。
3.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事项。
4.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如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学校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职创办企业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企业合作意向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科研项目和成果)等相关创业项目材料。申请人所在处室(系部)履行初审职责,提出关于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等事项,并提出初审意见;所在处室(系部)签署同意意见后,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把关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离岗创新创业管理
1.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申请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
2.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企业合作意向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科研项目和成果)等相关创业项目材料,经学校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办或开展创新工作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3.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4.离岗创业具体事项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6〕27号)执行。
四、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学校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取得薪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五、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服务社会应以个人名义与兼课、兼职、挂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由兼职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兼职行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课、兼职应在工作日之外的时间进行,确需利用工作日时间的,应在提出申请时予以说明,系部(处室)审批应提出时间要求。校外兼课、兼职应在完成校内基本工作量,并确保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后进行。教职工不得在病事假、各类进修等期间从事校外营利性兼职,一经发现,依据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缴病事假、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工资及福利。
(三)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校外兼课、兼职、挂职、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本办法施行后不履行审批手续的上述行为,视为违规。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上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